邱煌生點閱召集令
當家中老母收到這張點閱召集令時,急得快哭了。兒子因為520農民運動事件,現在還待在土城看守所,現在又收到點閱召集令,如果沒按時間、地點報到,會以逃兵論處,從土城放出來後再關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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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中老母收到這張點閱召集令時,急得快哭了。兒子因為520農民運動事件,現在還待在土城看守所,現在又收到點閱召集令,如果沒按時間、地點報到,會以逃兵論處,從土城放出來後再關一次。
保甲制度起源於清國時代,後由日本人承續活用,藉以鞏固進而強化對台灣的統治基礎,日治時期保甲制度從明治31年(1898)8月31日公布保甲條例開始施行,終於日本政府投降為止。
保甲制度起源於清國時代,後由日本人承續活用,藉以鞏固進而強化對台灣的統治基礎,日治時期保甲制度從明治31年(1898)8月31日公布保甲條例開始施行,終於日本政府投降為止。
此信件由雲林縣文獻委員會發出,為聘大埤張禎祥擔任該縣文獻委員會委員之公文,發文時間是民國41年9月;由於記載雲林縣文獻委員會同樣成立於該年,可見此聘書所稱委員會當為第一屆。公文署名者,兼任該委員會主委者為首任雲林縣長吳景徽。
此表彰狀以臺灣地方自治協會會長森崗二朗之名義頒發,受狀者為大埤庄協議會員張禎祥,表彰其擔任地方議員多年來的功勞。因為當時臺灣正處於日本推行皇民化運動的時期,所以表彰狀所署年份寫作「皇紀二千六百年」,實際上就是公元1940年。
本件古文書為咸豐7年(1857)7月所訂立的轉典田契字,立契者為蔦松保竹圍仔庄許順興號,因乏銀別創(缺錢使用),而將許肇端所典當的土地,以時價銀85元再轉典給大坵田保下潮洋庄人(今褒忠鄉潮厝村)陳治老掌管耕作,招佃收租,且聲明這塊田不拘年限,聽任典主許順興號取贖,承典人不得刁難。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8年(1870)12月所訂立的繳典契字,立契人為嘉邑尖山堡溪尾庄吳圭、吳定、吳浪、吳輝等兄弟侄八人,眾人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四股尾(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居住在北港新街的陳市官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佛銀兩百大員元整。
本件古文書為咸豐10年(1860)3月所訂立的典契字,立契人為北港街人蔡選,其因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父親位於鹿藔庄(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土地託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同庄的郭珍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四大元整。
該契約提到,本塊土地並非蔡選所有,他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郭珍仍須年納大租粟1斗大租給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業主。
顧名思義,「畜牛登記證」就是牛隻的身分證,從日治時代開始對於牛籍就有一套的管理辦法,戰後基本上仍延續日本時代的做法,將建立牛籍視為振興農業的第一要務。當時政府認為唯有將牛隻的基礎資料確定之後,農業的各項政策才得以發展,故而在民國41年8月18日即由台灣省臨時省議會通過「台灣省畜牛登記規則」,要求各縣市政府實施辦理畜牛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