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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山堡溪尾庄吳圭等立繳典契字

條目撰寫者 李漢鵬
尖山堡溪尾庄吳圭等立繳典契字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8年(1870)12月所訂立的繳典契字,立契人為嘉邑尖山堡溪尾庄吳圭、吳定、吳浪、吳輝等兄弟侄八人,眾人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四股尾(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居住在北港新街的陳市官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佛銀兩百大員元整。

該契約提到,本塊埔園的所有人並非吳圭等兄弟侄,此次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陳市官仍須年納大租給蔡姓業主,租額的計算採「抽的租」,亦即依照土地的收穫量,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給業主。

尖山堡涵蓋現今的四湖、口湖、水林鄉境內部分村莊,溪尾庄即現在的四湖鄉溪尾村。佛銀則為鑄有人像的錢幣,流通於清代台灣的佛銀有西班牙和墨西哥銀元。

摘要
<p>本件古文書為同治8年(1870)12月所訂立的繳典契字,立契人為嘉邑尖山堡溪尾庄吳圭、吳定、吳浪、吳輝等兄弟侄八人,眾人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四股尾(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居住在北港新街的陳市官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佛銀兩百大員元整。</p><p>該契約提到,本塊埔園的所有人並非吳圭等兄弟侄,此次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陳市官仍須年納大租給蔡姓業主,租額的計算採「抽的租」,亦即依照土地的收穫量,抽取一定的百分比給業主。</p><p>尖山堡涵蓋現今的四湖、口湖、水林鄉境內部分村莊,溪尾庄即現在的四湖鄉溪尾村。佛銀則為鑄有人像的錢幣,流通於清代台灣的佛銀有西班牙和墨西哥銀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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