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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港街蔡選立典契字

條目撰寫者 李漢鵬
北港街蔡選立典契字

本件古文書為咸豐10年(1860)3月所訂立的典契字,立契人為北港街人蔡選,其因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父親位於鹿藔庄(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土地託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同庄的郭珍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四大元整。

該契約提到,本塊土地並非蔡選所有,他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郭珍仍須年納大租粟1斗大租給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業主。

此外,該契約僅白紙黑字,沒有印章,這是因為大多數人都不識字,所以用畫圈或打叉的方式畫押取代印章。這種未經官府認證的契字稱為「白契」,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然民間私訂契約的情形仍非常普遍,這是因為經過官府登錄蓋印過程耗費時日,且需繳交契稅。

關鍵字
摘要
<p>本件古文書為咸豐10年(1860)3月所訂立的典契字,立契人為北港街人蔡選,其因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父親位於鹿藔庄(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土地託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同庄的郭珍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四大元整。</p><p>該契約提到,本塊土地並非蔡選所有,他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郭珍仍須年納大租粟1斗大租給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業主。</p><p>此外,該契約僅白紙黑字,沒有印章,這是因為大多數人都不識字,所以用畫圈或打叉的方式畫押取代印章。這種未經官府認證的契字稱為「白契」,並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然民間私訂契約的情形仍非常普遍,這是因為經過官府登錄蓋印過程耗費時日,且需繳交契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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