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槺榔保下溝遭庄蔡壅立杜賣盡根字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元年(1862)1月所訂立的杜賣盡根契字,立契人為大槺榔保下溝遭庄人蔡雍,其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前(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2分5厘地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予鹿藔庄陳喜、陳益出面購買,出售金額為時價銀34大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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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古文書為同治元年(1862)1月所訂立的杜賣盡根契字,立契人為大槺榔保下溝遭庄人蔡雍,其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前(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2分5厘地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予鹿藔庄陳喜、陳益出面購買,出售金額為時價銀34大元整。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8年(1870)12月所訂立的繳典契字,立契人為嘉邑尖山堡溪尾庄吳圭、吳定、吳浪、吳輝等兄弟侄八人,眾人因乏銀別置(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祖父,位於鹿藔庄四股尾(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埔園拖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居住在北港新街的陳市官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佛銀兩百大員元整。
本件古文書為咸豐10年(1860)3月所訂立的典契字,立契人為北港街人蔡選,其因缺錢使用,故將繼承自父親位於鹿藔庄(今元長鄉鹿寮村)的一塊土地託中引就(請託中人找到買主、銀主或典主)典當給同庄的郭珍耕作收租,所典的價格為四大元整。
該契約提到,本塊土地並非蔡選所有,他所典當轉移的只有「耕作權」,因此典主郭珍仍須年納大租粟1斗大租給與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業主。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4年(1865)3月所訂立的換園契字,立契人為嘉邑白沙墩堡鹿藔庄西勢厝人陳山水與其侄陳屋生,兩人持有鹿藔庄尾埔園一段及承典蔡合盈的埔園一段,共兩塊土地,值價銀50大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