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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龍門書院古文書立轉典田契

條目撰寫者 李漢鵬
斗六龍門書院古文書立轉典田契

本件古文書為道光17年(1837)7月所訂立的轉典田契,立契人為斗六蓮花埤庄人賴森林,因乏銀費用(缺錢使用),而將柴理社番人潘烏土、潘沙輪所典當的土地,以價銀五十元再轉典給龍門書院(文祠)首事張肇基,並聲明若賴森林前來取贖,對方不得刁難,如無金錢來贖,則土地仍歸龍門書院掌管,招佃收租。

該契約的代書及知見人為賴作舟(賴森林之子),為中人(仲介)名叫何番。土地座落於番仔溝庄前溝槽底(今斗六市林頭里南聖宮附近),原係柴理社所有的番地,故須繳納每年4斗「番大租」。

斗六柴理社番潘烏土和潘沙輪將土地典當給漢人賴森林,而賴再將土地轉典給龍門書院,由此推知,地主潘烏土二人可能沒有能力贖回土地,反映清代中葉斗六地區平埔族人經濟弱勢的情形。

摘要
<p>本件古文書為道光17年(1837)7月所訂立的轉典田契,立契人為斗六蓮花埤庄人賴森林,因乏銀費用(缺錢使用),而將柴理社番人潘烏土、潘沙輪所典當的土地,以價銀五十元再轉典給龍門書院(文祠)首事張肇基,並聲明若賴森林前來取贖,對方不得刁難,如無金錢來贖,則土地仍歸龍門書院掌管,招佃收租。</p><p>該契約的代書及知見人為賴作舟(賴森林之子),為中人(仲介)名叫何番。土地座落於番仔溝庄前溝槽底(今斗六市林頭里南聖宮附近),原係柴理社所有的番地,故須繳納每年4斗「番大租」。</p><p>斗六柴理社番潘烏土和潘沙輪將土地典當給漢人賴森林,而賴再將土地轉典給龍門書院,由此推知,地主潘烏土二人可能沒有能力贖回土地,反映清代中葉斗六地區平埔族人經濟弱勢的情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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