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勢原料區辦公室
明治38年(1905)台灣總督府發佈「製糖場取締規則」,實施限定原料採取區域的制度,用以解決新式製糖工場原料貨源不定的問題,亦即政府給予新式製糖場許可時,會考量工場能力,指定一區域範圍,作為該工場的甘蔗「原料採取區域」(原料區)。在這個區域內禁止設立其他製糖工場,區域內種植的甘蔗未經許可,不能運至區外,亦不得用作製造砂糖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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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38年(1905)台灣總督府發佈「製糖場取締規則」,實施限定原料採取區域的制度,用以解決新式製糖工場原料貨源不定的問題,亦即政府給予新式製糖場許可時,會考量工場能力,指定一區域範圍,作為該工場的甘蔗「原料採取區域」(原料區)。在這個區域內禁止設立其他製糖工場,區域內種植的甘蔗未經許可,不能運至區外,亦不得用作製造砂糖以外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