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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裕珍

520事件判決主文錯誤林國華部分

條目撰寫者 許逢麟
根據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520當天下午兩點半林國華在指揮車上高喊,「立法院是我們的,我們到裡面去放尿」,接著蕭裕珍說:「小便是人民的權利」。這樣的挑釁行為引起衝突,導致有石塊、棍棒等傷害當職員警一事。然當時的真相卻是,在兩點半時,林國華與蕭裕珍以及邱煌生所開的菜車均未抵達現場,總指揮林國華仍在忠孝東路指揮遊行隊伍,並無判決書所稱的挑釁行為。

520事件-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正本(延長羈押)

條目撰寫者 許逢麟
520事件發生後,林國華、邱煌生、邱鴻泳、蕭裕珍、蔡信雄以及其他人被拘留於土城看守所,在羈押屆滿時,由最高法院刑事庭發出延長羈押的裁定。當時這些520農民運動參與者被告以妨害公務罪名,不過妨害公務並非重刑,以此為延長羈押的理由,似乎過當。可以合理推測,當時之所以會延長羈押,與政治局勢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