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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長鹿寮村古文書立換園契字

條目撰寫者 李漢鵬
元長鹿寮村古文書立換園契字

本件古文書為同治4年(1865)3月所訂立的換園契字,立契人為嘉邑白沙墩堡鹿藔庄西勢厝人陳山水與其侄陳屋生,兩人持有鹿藔庄尾埔園一段及承典蔡合盈的埔園一段,共兩塊土地,值價銀50大員。

陳山水二人在張氏的仲介下,用其中蔡合盈典當的埔園與同庄的族親陳萬生、陳尾生的一塊埔園互相交換,該契約記載,陳萬生二人的這塊土埔園係向蔡家所承租耕作,須年納給蔡家大租額「一九抽的」,即繳交土地總收成的10%給業主蔡家,收成好,繳得高;收成不好,則繳得少。

本契約可能是元長鄉鹿寮村現存年代最早的土地開發文書,當時的鹿藔庄仍屬嘉義縣白沙墩堡所管轄,另外,我們從大租率不是採固定租穀,而是採「一九抽的」的方式來看,早期鹿寮一帶的土地收穫量並不穩定。

摘要
<p>本件古文書為同治4年(1865)3月所訂立的換園契字,立契人為嘉邑白沙墩堡鹿藔庄西勢厝人陳山水與其侄陳屋生,兩人持有鹿藔庄尾埔園一段及承典蔡合盈的埔園一段,共兩塊土地,值價銀50大員。</p><p>陳山水二人在張氏的仲介下,用其中蔡合盈典當的埔園與同庄的族親陳萬生、陳尾生的一塊埔園互相交換,該契約記載,陳萬生二人的這塊土埔園係向蔡家所承租耕作,須年納給蔡家大租額「一九抽的」,即繳交土地總收成的10%給業主蔡家,收成好,繳得高;收成不好,則繳得少。</p><p>本契約可能是元長鄉鹿寮村現存年代最早的土地開發文書,當時的鹿藔庄仍屬嘉義縣白沙墩堡所管轄,另外,我們從大租率不是採固定租穀,而是採「一九抽的」的方式來看,早期鹿寮一帶的土地收穫量並不穩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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