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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浮浪者收容所

條目撰寫者 沈沐蒼
斗六浮浪者收容所

明末清初的海禁政策下,渡臺多以俗稱「羅漢腳」,亦即「遊民」為主。於是臺灣最早遊民收容機構,清領時期稱「棲流所」。日治時期的收容機構,絕大多數跟傳染病有關,諸如鼠疫、牛疫等。乞丐則多半導因身體殘疾,加上若未得家庭和醫療照顧,便遭社會所遺棄。

明治38年(1905)11月,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律令第二號」頒布〈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共5條規則及附則1條,藉頒布律令以戒告作用。早年「浮浪者」所指涉層面相當廣,除一般認知「乞丐、游民」外,尚有屬「地痞、流氓」性質,均可予以拘禁。根據文獻記載,被拘禁者光是斗六廳下便多達126人之多。斗六市公正街有一方原日治時期斗六郡「浮浪者收容所」的看板,戰後被油漆覆寫,而成「遊民收容所」。

實地踏勘得見內部的拘禁室彷彿銅牆鐵壁,以鐵質圍欄作為拘禁室。一旁則有兩間較小的空間,木質製的門,是對有自殘行為者予以隔離之用。位於斗六市公正街的「浮浪者收容所」見證臺灣遊民處理政策,從早期拘禁轉為輔導安置,更是當今臺灣少數僅存「浮浪者收容所」之一。

摘要
<p>明末清初的海禁政策下,渡臺多以俗稱「羅漢腳」,亦即「遊民」為主。於是臺灣最早遊民收容機構,清領時期稱「棲流所」。日治時期的收容機構,絕大多數跟傳染病有關,諸如鼠疫、牛疫等。乞丐則多半導因身體殘疾,加上若未得家庭和醫療照顧,便遭社會所遺棄。</p><p>明治38年(1905)11月,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以「律令第二號」頒布〈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共5條規則及附則1條,藉頒布律令以戒告作用。早年「浮浪者」所指涉層面相當廣,除一般認知「乞丐、游民」外,尚有屬「地痞、流氓」性質,均可予以拘禁。根據文獻記載,被拘禁者光是斗六廳下便多達126人之多。斗六市公正街有一方原日治時期斗六郡「浮浪者收容所」的看板,戰後被油漆覆寫,而成「遊民收容所」。</p><p>實地踏勘得見內部的拘禁室彷彿銅牆鐵壁,以鐵質圍欄作為拘禁室。一旁則有兩間較小的空間,木質製的門,是對有自殘行為者予以隔離之用。位於斗六市公正街的「浮浪者收容所」見證臺灣遊民處理政策,從早期拘禁轉為輔導安置,更是當今臺灣少數僅存「浮浪者收容所」之一。</p>
是否開放
免費入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