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登記所附屬官舍
虎尾登記所設立於大正10年(1921)4月1日,隸屬「台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是日治時代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與公證的機關,設有法院書記官綜理業務,作業範圍涵蓋虎尾、土庫、西螺、二崙、崙背、麥寮、台西、東勢等鄉鎮。
昭和5年(1930)隨著嘉南大圳通水,可耕地增加,虎尾升格為郡治,街市日漸繁榮等各種因素,原有的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遂遷建於林森路今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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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登記所設立於大正10年(1921)4月1日,隸屬「台南地方法院虎尾出張所」,是日治時代辦理土地登記相關業務與公證的機關,設有法院書記官綜理業務,作業範圍涵蓋虎尾、土庫、西螺、二崙、崙背、麥寮、台西、東勢等鄉鎮。
昭和5年(1930)隨著嘉南大圳通水,可耕地增加,虎尾升格為郡治,街市日漸繁榮等各種因素,原有的辦公廳舍不敷使用,遂遷建於林森路今址。
設立於1905(明治38年),是日治初期台灣總督府實施「台灣土地登記規則」,為辦理台灣土地登記相關權利與公證而的機關 。起初借用北港朝天宮媽祖廟作為辦公處所,1909(明治42年)辦公廳舍竣工落成遷入。
「登記所」就是日治時期的「地政事務所」,處理土地與建物的登記、繼承、徵收等等相關事務,繁雜卻極為重要。所以日本人一得到臺灣便著手進行土地調查事業,想要確實掌握臺灣的土地情報。由於土地調查係一旁大事業,在其整體完成以前,由地方法院暫時管理日本人的建築物,並設立「法院出張所」輔助。「出張所」就是簡易的辦公單位,功能少一些,卻深入鄉里,是行政服務的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