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張照片攝於民國73年1月,內容為雲林縣實施電影法有關事項座談會。該座談會由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主辦,從當年度1月9日起在全台23縣市辦理座談會,主要是與電影是業相關從業人員溝通電影法公布實施後,映演業如何加強公共服務及場地清潔,並對傷害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康的影片限制觀賞…等相關事項。
我們可能很難想像,民國72年11月8日由立法院制定的電影法有許多現在看起來不合理的規定,如第1條,制定電影法的目的為「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以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換句話說,如果電影內容牴觸中華文化,違反基本國策,就可能遭到停業處分或鉅額罰緩。又如第3條規定,「電影事業之負責人應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同等之資格」,這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舊思維。
詮釋資料
摘要
<p>本張照片攝於民國73年1月,內容為雲林縣實施電影法有關事項座談會。該座談會由行政院新聞局電影處主辦,從當年度1月9日起在全台23縣市辦理座談會,主要是與電影是業相關從業人員溝通電影法公布實施後,映演業如何加強公共服務及場地清潔,並對傷害少年及兒童身心健康的影片限制觀賞…等相關事項。</p><p>我們可能很難想像,民國72年11月8日由立法院制定的電影法有許多現在看起來不合理的規定,如第1條,制定電影法的目的為「輔導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發展,以弘揚中華文化,闡揚國策,發揮社教功能」。換句話說,如果電影內容牴觸中華文化,違反基本國策,就可能遭到停業處分或鉅額罰緩。又如第3條規定,「電影事業之負責人應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或同等之資格」,這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舊思維。</p>
媒體類型
授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