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領台初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社會,參考了清代的保甲制度,於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條例」,規定10戶為1甲,10甲為1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做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協助警察進行調查戶口、搜查土匪、戒除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等工作。
明治44年(1911)台灣總督府進而要求各個地方成立「保甲聯合會」,並設有保甲事務所作為辦公場所,內部設置專職的保甲書記,協助執行地方行政事務。
「莿桐巷保甲事務所」位於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左前方,為莿桐地區現存少有見證日治時期保甲制度的建築,反映日治時期警政系統之辦公廳舍建築特色,有趣的是,該建築並未登記時間,但比對工研院所藏民國36年航照圖,該建築就已存在。戰後,保甲事務所曾做為刺桐村辦公室使用,部分建築外牆曾拉皮,部分則保有原有的洗石子形貌。
詮釋資料
摘要
<p>日本領台初期,為了有效控制地方社會,參考了清代的保甲制度,於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條例」,規定10戶為1甲,10甲為1保,甲設有「甲長」,保設有「保正」,做為警察的輔助機關,協助警察進行調查戶口、搜查土匪、戒除鴉片、預防傳染病、修橋鋪路等工作。</p><p>明治44年(1911)台灣總督府進而要求各個地方成立「保甲聯合會」,並設有保甲事務所作為辦公場所,內部設置專職的保甲書記,協助執行地方行政事務。</p><p>「莿桐巷保甲事務所」位於斗六分局莿桐分駐所左前方,為莿桐地區現存少有見證日治時期保甲制度的建築,反映日治時期警政系統之辦公廳舍建築特色,有趣的是,該建築並未登記時間,但比對工研院所藏民國36年航照圖,該建築就已存在。戰後,保甲事務所曾做為刺桐村辦公室使用,部分建築外牆曾拉皮,部分則保有原有的洗石子形貌。</p>
是否開放
否
免費入場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