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契約為大正9年(1920)3月10日所訂立的杜賣盡根契字,立契人為居住在嘉義廳海豐堡牛厝庄36番地的吳文叫,因別有事情別創(缺錢使用),而將土地賣給同庄的吳鵠,根據契約書記載,這塊土同樣坐落於牛厝庄,該地面積有5分7厘。
這裡我們必須注意到,日本政府領有台灣之後,台灣的土地買賣交易方式,從原本的「業憑契管」,更改為土地登記制度,亦即不動產之間的買賣和移轉,不僅僅只是兩造談妥,簽好契約就算數,必須向所在的法院出張所或登記所辦理登記,並繳納稅金和手續費。
只是,台灣人的舊慣一時難以改變,對於契約書還是有很高的信任度,因此日本政府仍尊重並同意台灣人一邊持續以契約文書作為交易憑證之一。從這件文書的內容可以發現,契約書大抵仍沿用過去的格式,但已改成鉛字印刷,買賣雙方只要填具居住地、日期、姓名、價格…等必要資訊即可。
詮釋資料
摘要
<p>本件契約為大正9年(1920)3月10日所訂立的杜賣盡根契字,立契人為居住在嘉義廳海豐堡牛厝庄36番地的吳文叫,因別有事情別創(缺錢使用),而將土地賣給同庄的吳鵠,根據契約書記載,這塊土同樣坐落於牛厝庄,該地面積有5分7厘。</p><p>這裡我們必須注意到,日本政府領有台灣之後,台灣的土地買賣交易方式,從原本的「業憑契管」,更改為土地登記制度,亦即不動產之間的買賣和移轉,不僅僅只是兩造談妥,簽好契約就算數,必須向所在的法院出張所或登記所辦理登記,並繳納稅金和手續費。</p><p>只是,台灣人的舊慣一時難以改變,對於契約書還是有很高的信任度,因此日本政府仍尊重並同意台灣人一邊持續以契約文書作為交易憑證之一。從這件文書的內容可以發現,契約書大抵仍沿用過去的格式,但已改成鉛字印刷,買賣雙方只要填具居住地、日期、姓名、價格…等必要資訊即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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