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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雲林縣選舉事務所成立(1975)

條目撰寫者 李漢鵬
增額立法委員選舉雲林縣選舉事務所成立(1975)

民國48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即於當年5月由國民大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條文,有關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部分,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民國61年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修訂臨時條款,授權 總統訂頒辦法,在自由地區辦理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並定期改選。民國64年12月20日國民政府舉行第二次「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計選出52名增額立法委員。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辦法」(本法於民國92年06月11日廢止)第十八條:「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職是之故,雲林縣政府亦於選前依法成立選舉事務所,辦理區內選舉事宜,本張照片即為事務所掛牌成立時所拍攝。

摘要
<p>民國48年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即於當年5月由國民大會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部分憲法條文,有關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的部分,則由司法院大法官做出釋字第三十一號解釋:「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民國61年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修訂臨時條款,授權 總統訂頒辦法,在自由地區辦理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並定期改選。民國64年12月20日國民政府舉行第二次「動員戡亂時期自由地區增加中央民意代表名額選舉」,計選出52名增額立法委員。</p><p>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辦法」(本法於民國92年06月11日廢止)第十八條:「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職是之故,雲林縣政府亦於選前依法成立選舉事務所,辦理區內選舉事宜,本張照片即為事務所掛牌成立時所拍攝。</p>